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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与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信息来源:未知   |   责任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4-07-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2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
  授权代表John Craig Pepples。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计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丁海森。
  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简称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9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海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泽、原欣,被上诉人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简称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静、计莹,原审被告上海领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海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原审被告丁海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商业媒介控股有限公司(Trade Media Holdings Limited )( 简称商业媒介公司)是第1093985号“世界经理人文摘  World Executive’s Digest”中英文文字商标、第3226295号“世界经理人”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杂志、书籍等。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是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已将上述商标实际投入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在其出版发行的《世界经理人週刊》杂志上使用“世界经理人”和“World Executive”标识,极易导致公众误认为该杂志是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出版发行的,据此,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此外,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其出版发行的杂志上恶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负责《世界经理人週刊》杂志的编辑和发行工作,上海领袖公司负责杂志广告的策划和发布工作,而丁海森个人作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担任《世界经理人週刊》杂志的总编辑,是两公司经营行为的策划者和决策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在实施侵权时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本案中的系列侵权行为,应对此系列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鉴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通过纸介质杂志的发行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给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侵权情节恶劣,主观恶意明显,故请求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从高确定赔偿金额。鉴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本案及与本案相关的另外三个案件共同支付了合理费用人民币253238.39元,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将上述费用分摊在四个案件中,本案所主张的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3 309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1、立即停止侵犯第1093985号、第3226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其网站(www.icxo.com)首页以及《中国经营报》和《北京青年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3、判令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连带赔偿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包括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63 309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虽然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商业媒介公司,但鉴于其与本案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且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被许可方(即本案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可以单独的名义,无须事先经过许可方的同意提出上述任何索赔、诉讼、进行任何上述辩护或解决,故本案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已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虽然上述《商标许可协议》并未进行备案,但商标许可协议备案与否仅对其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产生影响,而不影响商标许可使用人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据此,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未进行备案,故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商业媒介公司于2004年12月22日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故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自该日起享有涉案商标的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对其权利的侵犯。
  二、上海领袖公司及丁海森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本案中,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指控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实施的侵权行为均是出版及发行被控侵权杂志《世界经理人週刊》的行为,但由查明的事实可知,上海领袖公司仅是该杂志的广告策划单位,丁海森仅是该杂志的总编辑及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上海领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的行为均与被控侵权杂志有一定关系,但并不能以此即认为其所实施的行为即为出版及发行涉案杂志的行为。鉴于此,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认为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虽然被控侵权杂志上明确标注了出版单位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但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认为该标注所指向的是位于香港的与其同名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在被控侵权杂志中所标注的出版单位名称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可初步认定该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为被控侵权杂志的出版者,除非该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指向的是另一民事主体。
  本案中,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虽提交了相应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该出版单位是位于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理由如下:在(香港)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称,被控侵权杂志《世界经理人週刊》的试刊时间从2004年1月号开始。但由查明事实可知,2004年3月出版的《世界经理人週刊》已经是该杂志的总第165期,由此可知,该杂志出版发行的最早时间显然早于2004年1月,《合作协议》中的表述显然与事实不符,鉴于此,对该《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此基础上,虽然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提交的委托(授权)书及董事会记录中亦均表明被控侵权杂志的出版者为(香港)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但鉴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海森同时亦是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仅有的两位董事之一,故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于该公司所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及董事会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为被控侵权杂志《世界经理人週刊》的出版者,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认为其出版者是另一民事主体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被控侵权杂志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杂志”属于相同商品,且被控侵权杂志的名称“世界经理人週刊”具有标示杂志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现就被控侵权杂志的名称“世界经理人週刊”与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进行判定。
  鉴于被控侵权杂志的名称“世界经理人週刊”中的“週刊”是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故消费者对于该名称的认知主要基于“世界经理人”。
  对于涉案商标“世界经理人文摘 World Executive’s Digest”而言,鉴于其中的“文摘”表示的是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我国消费者对于其英文部分“World Executive’s Digest”具有相对较弱的认知能力,故该商标中的显著部份为“世界经理人”。
  鉴于被控侵权杂志名称的主要认知部份与涉案商标“世界经理人文摘 World Executive’s Digest”的显著部分均为“世界经理人”,虽然二者在字体上存在不同,但二者仍构成近似商标。
  同理,在被控侵权杂志名称的主要认知部分与另一涉案商标“世界经理人”仅存在字体差异的情况下,亦同样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二者亦构成近似商标。
  对于经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即便其注册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时间,其亦只有在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或合理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鉴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被控侵权杂志上使用“世界经理人”的行为属于突出使用其字号的行为, 
  此种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在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且亦未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该行为构成对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世界经理人”是此类杂志的通用名称,据此,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认为“世界经理人”是通用名称,其对该名称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主张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被控侵权杂志使用《世界经理人週刊》名称的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中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对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本案及其他相关三案所支出的公证费、翻译费,因均属于诉讼合理支出,故对其应予全额支持,并在本案及其他相关三案中予以分摊。对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虽然其未提交律师费发票原件,但鉴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确已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故应将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在此基础上,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无证据证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损失及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获利,故应在综合考虑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杂志的发行量及售价、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侵权持续时间、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杂志的售价、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主观状态及行业的通常利润率的情况下,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要求各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赔偿人民币8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条款,通常只有在具体侵权行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予以调整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足以使被控侵权行为得以制止,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得以弥补,故本案中不必适用该原则性条款。据此,对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093985号、第3226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连续二十四小时在其网站(www.icxo.com)首页以及《中国经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负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赔偿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在杂志上使用的“世界经理人”、“World Executive”,系“世界经理人”这一所有经营管理人才群体的中英文通用称谓。原审法院将上诉人使用这一通用词汇视为侵犯被上诉人“世界经理人文摘 World Executive’s Digest”及“世界经理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错误;2、任何经营者都有权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标识上直接表示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上诉人在杂志上使用“世界经理人”、“World Executive”系表明该杂志之服务对象、用途及特点,是对“世界经理人”、“World Executive”词语的正当使用。3、在被上诉人取得“世界经理人”注册商标之前,上诉人就已经在企业名称及杂志上使用“世界经理人”字样,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之说。4、上诉人出版发行的杂志名称为《世界经理人週刊》,而被上诉人发行的杂志名称为《世界经理人文摘》,《世界经理人週刊》中的“世界经理人”字样与《世界经理人文摘》的中英文字图形组合完全不一样,两者不可能混淆。5、被上诉人抢注“世界经理人”商标的行为是限制和排除他人与其在世界经营管理人才服务领域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有关涉案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及使用的事实。
  第1093985号商标(见下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商业媒介公司,该商标于1997年9月7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7年9月6日。该商标注册在第16类商品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杂志、印刷品、印刷出版物、书籍等。
  第3226295号商标为“世界经理人”文字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亦为商业媒介公司。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2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日为2003年11月14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11月13日,注册在第16类商品上,包括印刷品、期刊、杂志、书籍等。
  2004年12月22日,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商业媒介公司(许可方)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
  该协议第3条约定,“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相应的授权区域内使用附表中所列商标的一项许可使用权,被许可方接受这一许可”。
  该协议第6.2条规定,“作为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自行)决定下列事宜的权利:(a)在商标可适用的相应地区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提出索赔或诉讼;……被许可方可以单独的名义,无须事先经过许可方的同意提出上述任何索赔、诉讼、进行任何上述辩护或解决”。
  该《商标许可协议》后所附的列表中包含涉案两个商标。该协议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备案。
  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证据中所显示的内容可以看出,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与商业媒介公司共同的母公司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即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名称为《世界经理人文摘》的杂志,该杂志为月刊。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证明《世界经理人文摘》杂志的发行量,提交了BPA Worldwide国际媒体认证公司为其所作的有效发行量的认证。BPA Worldwide是一个非盈利、自我规范、独立的读者数据及媒体信息的全球性认证机构。该认证报告中显示了《世界经理人文摘》杂志从2002年到2006年的平均合格发行量,其年合格发行量从21万到39万不等。
  二、有关被控侵权杂志的事实。
  被控侵权杂志为《世界经理人週刊》,该杂志封面顶部的显著位置标有“世界经理人週刊”字样,其中“世界经理人”为横向排列,旁边有竖向排列且字体较小的“週刊”两字;在“世界经理人週刊”字样的下方,以较小的字体标有“WORLD EXECUTIVE WEEKV-CHINESE VERSION”字样。2004年第3期出版的《世界经理人週刊》中有如下标注:“总编辑:丁海森;出品机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 广告企划: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世界经理人网站:www.icxo.com;北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第1座1608室”。被控侵权网站为www.icxo.com网站,icxo.com域名的所有人为丁海森。2006年第9期出版的《世界经理人週刊》除有记载有以上内容外,还用中、英文载明该杂志由世界经理人集团 World Executive Institute Limited出版。
  三、有关“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事实。
  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时间为2002年9月2日,核准成立时间为2003年3月12日。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亦有名称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的民事主体存在,其成立时间为2003年11月7日,于2007年7月10日变更名称为“世界经理人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有两位董事,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丁海森是其中之一,丁海森同时亦是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及上海领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证明被控侵权杂志的出版者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世界经理人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向可珂(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职员)出具的委托(授权)书。该委托书中载明,“本公司自2004年1月开始拥有并出版《世界经理人週刊》。……本公司于2003年12月6日曾委托(北京)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作为《世界经理人週刊》在大陆地区印刷及其他相关事宜代理。现因公司名称变更,重申委托(北京)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的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2、世界经理人集团公司2007年12月4日的董事会会议记录。该记录中的内容与前述委托(授权)书中的内容基本相同。
  3、(香港)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于2003年12月6日签署的《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称,“一、协作出版的杂志:1、刊物名称《世界经理人週刊》 
  2、出版周期:试刊时间从2004年1月号开始,试刊期间原则上每季度出版1期”。
  四、有关诉讼合理支出的事实。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本案及与其相关的另外三个案件共支出了公证费人民币13 060元、翻译费人民币20 284元、调查费人民币1 240元。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还主张其为本案及与其相关的另外三个案件支出了律师费人民币219 474.39元,但未提交票据原件。
  依据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基于本案及与其相关的另外三个案件,共冻结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等值外币)。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均摊到四个案件中,每个案件的财产保全费为人民币1005元。
  本院审理期间,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用以证明其不构成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不正当竞争:
  1、依据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39号公证书,在公认的第三方监测机构trand.google.com及互联网公认的网站排名alexa.com上公开的数据均显示,icro.com“世界经理人”的流量是ceconline.com“世界经理人”的一倍以上。
  2、依据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40号公证书,在互联网域名登记备案的第三方网站register.com上的信息显示:icro.com“世界经理人”要比ceconline.com“世界经理人”早成立近三年,即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经营的icro.com“世界经理人”早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经营的ceconline.com“世界经理人”。
  3、依据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41号公证书,在互联网公认搜索引擎上,icro.com “世界经理人”影响力远大于ceconline.com“世界经理人”。
  4、依据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42号公证书,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经营的icro.com“世界经理人”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经营的ceconline.com“世界经理人”区别显著。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证据1排名的时间是2008年10月至今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域名注册时间不等于网站上使用“世界经理人”的时间,且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应域名注册的时间是1996年、最早使用时间是1999年;证据3恰好证明两公司使用“世界经理人”已造成混淆、误认;证据4不能证明两域名区别显著;证据5企业核定经营的营业范围不具有证明该企业侵权与否的证明力。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已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1、2007年8至10月期间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网站上抄袭、模仿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相关内容。
  2、《电脑爱好者》、《汽车杂志》、《环球企业家》杂志,证明“世界经理人”并非通用名称。
  3、1999年,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即在cec.asiansources,com网站上使用“世界经理人”。
  4、2008年BPA审核的《世界经理人》2008年11月的杂志发行量为195,367,进一步证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世界经理人”标识的知名度。
  对上述证据,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认为证据1-3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4不具真实性,根据其查询,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涉案杂志在中国的发行量仅为180份。
  对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因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和证明效力,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予以采纳。
  另查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世界经理人”文字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2006年3月27日商标局以该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放弃了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协议、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世界经理人文摘》的杂志页面、(2007)京证经字第16743号公证书及其译文、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世界经理人週刊》的杂志页面、(2006)京证经字第08931号公证书、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证书及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委托(授权)书、世界经理人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合作协议》、(2007)一中民初字第9692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费收据及其他相关票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世界经理人”的文字由“世界”和“经理人”两个词汇组合而成。其中,“世界”表示服务的区域,“经理人”表示服务的对象。“世界经理人”的含义应为“全球从事经营管理的群体”,在作为商标注册之前,该词汇已经被人们熟知并大量使用。因此,该词汇本身具有较强的固有含义,从而弱化了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难以在相关公众的意识中建立起该词汇与商品来源之间的对应联系。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在第16类杂志、印刷品、印刷出版物、书籍、期刊等商品上拥有第1093985号“世界经理人文摘 World Executive’s Digest”中英文文字商标、第3226295号“世界经理人”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其出版的《世界经理人週刊》上使用“世界经理人”及其对应的英文词汇“World Executive”,表明该杂志的服务对象、用途及特点,其中,服务对象为从事经营管理的人才群体。因此,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涉案杂志上使用“世界经理人”、“World Executive”具有正当使用的理由。同时,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杂志名称为《世界经理人週刊》,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相关商标区别开来,不构成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侵权。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此前提下,被上诉人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所提全部诉讼请求难以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关于被上诉人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抢注“世界经理人”商标的行为是限制和排除他人与其在世界经营管理人才服务领域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由于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
  因本院已经认定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涉案杂志上使用“世界经理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故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上诉请求和主要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9692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元,由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九百五十元,由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元,由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O一O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张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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