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峰律师代理全国第一例油画与照片侵权纠纷案壹贰审均胜诉信息来源:原创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1-11-14
因燕女士的一幅油画作品被指抄袭摄影作品,张志峰律师作为燕女士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了该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独创性的,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志峰律师代理该案取得胜诉。
原告薛先生起诉称燕女士擅自将其创作的摄影作品《无名(特征为戴戒指的老人)》(简称《老人》)演绎为油画作品《奶奶》并进行展览、出版,认为燕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在《中国摄影报》及一家全国性美术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律师答辩称,涉案油画作品为被告燕女士独立创作完成,不侵犯原告著作权。提交的燕女士现场绘制的草图、现场拍摄与油画一致的照片以及油画模特家属、当地派出所证言可以证明燕女士独立创作完成了涉案画作。燕女士作画的同时,薛先生进行拍摄,由于时间、地点、角度、模特完全相同,被告的画作与原告拍摄的照片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但燕女士作品为其独立创作完成,不侵犯薛先生的著作权。并对摄影作品是否享有改编权以及原告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薛先生和燕女士分别前往帕米尔高原,以当地居民为对象进行创作,并在当地相遇。薛先生称《老人》即在当时拍摄完成,并提交了该作品的胶片底片,但未就该作品的发表情况提供证据。
燕女士的油画作品《奶奶》分别发表在2006年12月发行的《中国油画》杂志上,以及2007年5月出版的燕女士油画作品集《娅娅山上的故事》一书中,其中注明的油画尺寸为125cm×170cm。燕女士为证明该油画系其创作提交了一张草图,草图上附画中老人家属证言,称画中形象系燕女士于2005年绘制。画中老人的照片、燕女士与老人家属签订的肖像权使用合同等。
法庭上,将《老人》与《奶奶》进行比对,两幅作品均以手戴戒指的老人脸部特写为画面主要内容,二者在人物的五官特征、姿态、眼神以及头巾的特征等方面相似,但前者为黑白照片,后者为彩色油画,且画面清晰度及手指上戒指的位置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先生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燕女士在创作涉案油画时有机会接触到其摄影作品。并且,燕女士本人确与薛先生在同一时间前往帕米尔高原进行创作,并提交了其当时创作的草图印证其创作的事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女士创作涉案油画时使用了薛先生的摄影作品。就本案而言,薛先生的摄影作品《老人》和燕女士的油画《奶奶》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写实作品。通过比对,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人物本身固有的形象、姿势和神态,既非燕女士臆想产生,也非薛先生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作为不同类型的作品,油画《奶奶》与摄影作品《老人》的创作手法、使用的介质材料均不相同,且油画《奶奶》的尺寸、颜色以及局部细节等表现方式与摄影作品《老人》也存在差异。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薛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志峰律师代理本案一二审均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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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峰,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会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会员、经济师。现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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